那些货币圈的东西,到底会不会被套上非法经营?

最近币圈有声音认为非法经营罪可以应用几乎所有的行为,但也有律师指出,非法经营者的应用有很多限制,那么真实情况是什么呢?在检察院工作多年,熟悉币圈实践的解读:

最近币圈有声音认为非法经营罪可以应用几乎所有的行为,但也有律师指出,非法经营者的应用有很多限制,那么真实情况是什么呢?在检察院工作多年,熟悉币圈实践的解读:

言归正传,最近很多人问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解,随便说点。

有的内容会比较专业比较绕,划一个重点。(1)禁止在经营领域设置非法经营吗?(2)如何理解违反国家规定?

比如开交易所,出口转内销,这类信息基本没怎么关注。经常有同行说非法经营的风险基本被忽略。不知道什么时候圈子里的传播越来越严重,尤其是9月24日2月2日的通知震荡之后,都说不跑已经来不及非法经营了。当然也有很多同事质疑。

所谓非法经营罪,最直白的理解就是一些需要持牌经营的业务。你还在做,没拿到牌照。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这项业务本身被政府禁止,也就是根本不可能有牌照。做了就不能决定非法经营吗?这一直是理论实践中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有人说连非法牌照业务都可以非法经营,更别说禁止经营领域了,必须确定。还有人说,既然规定只针对许可行业,就不能随意扩大打击范围,也不能确定。行话是刑法的谦虚。目前,在一二线城市,司法机关的主流观点是第二种,即认为禁止经营领域不应存在非法经营行为。最直接的例子是,2011年修订《刑事修复七》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原非法经营罪中分离出新的罪名进行处罚。这也是霍小律一直认为没有非法经营风险的核心价值来源。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搜索网上案例。目前,据霍律介绍,94年后,大、中、小交易平台真正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不超过一只手。主要是区县法院。这说明了很多问题。变相也导致一些交易所和个人无所畏惧。

当然,还是要多说一句,这里只指正常开设交易所等业务,盘圈等请绕行。另外,OTC、自媒体、技术公司等周边业务仍存在较高的非法经营风险。

经过924年的通知,业界开始了新一轮的焦虑。甚至有传言说两高正在做司法解释,想以非法经营罪把货币圈行为全部抓起来。当然不能具体出来,等官方消息。

至于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至少有10个。在一定程度上,过去的司法解释确实将一些面临严重监管压力的禁止经营领域纳入打击范围。比如生产瘦肉精,特殊时期哄抬物价,生产赌博机,经营色情网站等…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造法功能。因此,不排除在高压监管、货币圈假出海屡禁不止的背景下,通过司法解释打击行业内的一些行为,以非法经营罪打击。

 

再说第二点,如何理解违反国家规定。

有人问,非法经营明确要求违反国家规定,但924通知不是国家规定,是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或者说,刑事打击必须修改上位法。

看一个案例。这是一起曾经在全国引起轰动的非法经营案件——2010年北京的头骨交易案件。这个案子很简单。被告丁从中国收购头骨,出售给海外。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丁有期徒刑8年。

这个案子引起了很大的争议,集中在2点。(1)显然,头骨是不可能买卖的,属于禁止经营领域,是否可以认定非法经营罪;(2)当时只有2006年8月卫生部、公安部等部门发布的《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管理条例》规定,严禁买卖尸体,严禁用尸体进行商业活动。但上述规定水平较低,属于行政规章,不属于国家规定。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是否可以定罪。

尽管争议很大,但北京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明确给出了司法机关的答复。

最高法于2011年发通知,说明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明确2点。(1)制定国家规定的主体是全国人大、人大常委、国务院;(2)法律层面是法律和决策、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决策和命令。有些抽象,总之,严格把握,违反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视为违反国家规定。

事实上,在实践中,许多案件面临着辩护律师提出的违法行为,即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辩护意见。可惜除了少数,基本没有被法院采纳。然而,中国庞大的行政法规和文字表达也让许多业内人士感到困惑。

回到圈子里,虽然924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但根据文件方向,除了非法出售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外,还需要重点关注期货业务的非法经营。虚拟货币交易所早年引进了许多传统的金融人才和商业模式,最吸引资金的部分在于衍生品交易。

那些货币圈的东西,到底会不会被套上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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